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30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惠缘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塘运农贸市场南侧锦都苑*******号商铺。
经营者:戚全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惠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