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52号原告:黎平虎,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云玲,男,汉族,199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永康市徐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栋陇村五岗塘22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徐勇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黎平虎与被告杜云玲、永康市徐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10月24日,原告黎平虎以已与被告永康市徐氏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平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黎平虎负担。
原告黎平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