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42号原告:林益芬,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金凤,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芬诉被告范金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林益芬于2017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告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益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益芬撤诉。
本案受理费879.91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林益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