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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芬与王月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41号
案件名称林益芬与王月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益芬,王月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41号原告:林益芬,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月珩,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芬诉被告王月珩、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林益芬于2017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告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益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益芬撤诉。

本案受理费879.96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林益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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