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870号罪犯陈林,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暂住常熟市。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服装二万八千六百六十六件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2日至6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陈林,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217.6分。
为此,2017年3月、2017年8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所处罚金已全部履行,有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编号1400027879。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