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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刑更2870号
案件名称陈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870号罪犯陈林,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暂住常熟市。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服装二万八千六百六十六件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2日至6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陈林,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217.6分。

为此,2017年3月、2017年8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所处罚金已全部履行,有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编号1400027879。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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