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4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凯旋超市,注册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曹小学门前,实际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201号凯旋文具超市。
经营者:丁书敏,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凯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