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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10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086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万祥商城一层A4区128-130号,136-138号。

经营者:李萍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鲤城区东兴日用百货商行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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