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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21号之一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昕尉。

被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松林。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威宝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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