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02号原告:陈登,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在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拉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洪水。
被告:洪水,男,汉族,1968出生,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陈登与被告佛山市拉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洪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16××××.7,专利名称为金属板(方格纹)}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