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61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龙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集镇经营者:张人剑。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应县龙腾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