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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03号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叶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茂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

经营者:曾敏华。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禄,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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