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03号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叶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茂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
经营者:曾敏华。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禄,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东方荣华彩印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永乐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