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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璀琼、江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周璀琼、江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璀琼;江文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65号原告:周璀琼,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文娟,女,1987年6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周璀琼诉被告江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30.1万元变更为4万元,并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璀琼申请撤诉,是原告周璀琼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4,8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璀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璀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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