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65号原告:周璀琼,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文娟,女,1987年6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周璀琼诉被告江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30.1万元变更为4万元,并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璀琼申请撤诉,是原告周璀琼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4,8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璀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璀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