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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9033号
案件名称9033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03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横塘化工路北丹金路西商场。

经营者:汤后武,男,1982年1月28日生,住浙江省莆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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