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37号原告:林益芬,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比翼鸟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昕,该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芬诉被告义乌市比翼鸟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林益芬于2017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告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益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益芬撤诉。
本案受理费884.62元,减半收取442.30元,由原告林益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