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59号原告:河南省琅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北辛安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风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影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新港二号路***号底商。
经营者:叶寿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河南省琅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琅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琅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