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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长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504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长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长为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0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长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伟文。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长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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