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37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洁莱雅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市场一期一区11幢。
经营者:陈泽佳,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洁莱雅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洁莱雅卫浴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