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61号原告:崔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崔荀与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