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84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艾思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剑,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叶祖威与被告义乌市佳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10××××.6,专利名称为工艺品(日本D51火车头MMS047)}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祖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叶祖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