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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38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425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总经理。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我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杭州我游公司达成和解,并将和解协议复印件提交本院。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杭州我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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