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456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旭杰,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经营地址: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XX超与傅旭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