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XX超与傅旭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4456号
案件名称XX超与傅旭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傅旭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456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旭杰,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经营地址: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XX超与傅旭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