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57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文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王文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