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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王文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王文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王文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57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文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王文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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