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56号罪犯谢怀剑,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怀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7200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8279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5479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怀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怀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因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怀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