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46号原告:陈峰,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泳鸿塑料配件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蔡永贤。
原告陈峰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泳鸿塑料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陈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