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3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邴园庆。
委托代理人:王健。
被告:马荣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荣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40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