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00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彭集镇长宏加油站,住所地东平县彭集镇105国道路东。
投资人,王延杰,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彭集镇岔河门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该单位员工。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彭集镇长宏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因与东平县彭集镇长宏加油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