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新柏联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094号之二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新柏联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新柏联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94号之二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柏联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监前路*******号。

经营者:林柏青,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新柏联通讯店(下称新柏联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