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76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滨湖新区永信医疗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书磊。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衡水滨湖新区永信医疗器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2017年11月7日,杨力维以已与衡水滨湖新区永信医疗器材经销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力维申请对衡水滨湖新区永信医疗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力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