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5601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以龙五金店,住所地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岚湖庄。
经营者:王以龙。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以龙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