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18号原告:关顺祥,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晓丽,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顺祥诉被告陈晓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关顺祥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关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顺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关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