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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1122号
案件名称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大街。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龚棉余。

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丰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4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MCM公司是第G62368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箱子、背包、旅行包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

MCM公司是第1927130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

MCM公司为证明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供了腾讯网、搜狐网、新华网等互联网上关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知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武汉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6年3月26日,MC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化钧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一层的商铺(店铺外标有“盛华皮具”“1C007”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饶化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女包一个,但该店铺内一位自称销售人员的女性称现在没有现货,需要稍后再到店铺取,后饶化钧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该女性支付了260元,现场取得送货单一张。

随后饶化钧凭上述送货单到店铺取得女包一个。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4月5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3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购买行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棕色手提包一个,MCM公司当庭表示,公证封存手提包的包装袋、包身、标签、外部和内侧金属装饰物上均有“”标识,与MCM公司的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2016年5月6日,MCM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羿丰公司邮寄《关于要求你方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记载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包括1C007盛华皮具在内的部分商铺存在售假行为,要求其立即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确保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组织售假商户签署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保证书等内容。

该律师函于2016年5月7日被妥投。

2016年7月2日,MC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化钧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一层的商铺(店铺外标有“盛华皮具”“1C007”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饶化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女包一个,但该店铺内一位自称销售人员的女性称现在没有现货,需要稍后再到店铺取,后饶化钧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该女性支付了450元,现场取得送货单、名片各一张。

随后饶化钧凭上述送货单到店铺取得女包一个。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10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购买行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黑色手提包一个,MCM公司当庭表示,公证封存手提包的包装袋、包身、标签、外部和内侧金属装饰物上均有“”标识,与MCM公司的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MCM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提交了发票号码为92670628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30000元),发票号码分别为69270246和42668236的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元)。

2013年7月15日,羿丰公司(甲方)与万美华(乙方)签订《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羿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1358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一期)第一层第1C007号商铺出租给乙方入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合同的第五条第1款第(7)项约定:甲方作为市场开办者有权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对场内经营者(暨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因同一类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两次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的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该合同还签署了《市场管理规定》,其中第一条第3款规定:严禁在商铺内经销涉嫌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被市场管理人员发现的售假商铺,按市场有关“打假规定”处理;

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商铺,按工商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

影响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商铺,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014年4月1日,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向1C007商铺发出《停业整顿通知书》,记载因该商铺的经营行为有涉嫌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反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市场管理规定,责令其停业整改三天等内容。

该通知书上有商铺租赁者万美华的签名。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终止的情况说明》一份,记载羿丰公司与案涉档口已中止了承租权或取消了优先续租权,已收回案涉档口等内容,但该份情况说明中并未涉及本案1C007号档口。

另查:杰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0月9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

羿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2月9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羿丰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律师函、发票、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MCM公司是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杰悦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MCM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MC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第一层1C007号商铺先后两次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的全过程有公证人员的公证,公证取证的商铺地址与杰悦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故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杰悦公司所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手提包,与MCM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MCM公司的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害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举证期限内,杰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故一审法院认定杰悦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了MCM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MCM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诉讼中,MCM公司明确主张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实施了为涉案商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应与杰悦公司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涉案商铺位于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开办的“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和管理方,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于承租商铺的经营者应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督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MCM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7月2日先后两次在同一涉案商铺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并于第一次公证购买后的2016年5月6日即向羿丰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其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众多商铺存在侵权的事实。

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可以推定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其市场内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众多商铺销售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然而,至MCM公司2016年7月2日再次在涉案商铺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时止,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明知涉案商铺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抗辩称其已对涉案商铺发出《停业整顿通知书》,并与其他涉嫌侵权商铺中止了合同或取消了优先承租权,但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述措施均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MCM公司仍在涉案商铺第二次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

由此可见,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未履行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与杰悦公司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现MCM公司要求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与杰悦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MCM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相关票据和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律师费虽然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但未能证明仅针对本案发生,鉴于MCM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酌情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MCM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杰悦公司、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10万元(含合理费用)。

杰悦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4300元,由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2150元,广州市杰悦皮具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50元。

判后,羿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MCMC公司针对羿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2.由MCM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羿丰公司是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仅负责提供市场管理服务,并不实际参与商铺的经营,并无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3年7月15日,羿丰公司与万美华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1C007号商品出租给万美华入场经营使用,合同约定如需转让所承租商铺的使用权,必须经羿丰公司书面同意。

截止本案起诉日前,万美华依然每月按时支付租金费用给羿丰公司,羿丰公司并不知道万美华擅自转租商品给原审被告杰悦公司,更不知道杰悦公司具有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中MCM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并未显示羿丰公司的信息,证明该司与杰悦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

2.羿丰公司作为专业的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已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和法定的管理义务。

对涉案商铺已经尽到了引导、教育等督促其规范经营的管理义务,在主观上并无重大过错。

本案起诉后,羿丰公司在对涉案商铺进行巡查时,未发现店铺内摆放有任何侵权产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杰悦公司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况下,羿丰公司不可能对其有任何处罚行为,对其在市场外的行为不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监管。

MCM公司主张的律师函显示为“他人签收”而无签收人信息,实际上并未被羿丰公司签收。

即使羿丰公司收到律师函,作为一个专业的市场管理方,也不能仅凭律师函的内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断涉案商铺是否具有MCM公司所述的侵权行为。

羿丰公司与商铺承租人签署的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约定了“严禁在商铺内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并要求商铺承租人在店铺张贴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不售假保证书,并成立了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打假办公室定期巡查、说服教育或警告处罚,已经尽到了约定和法定的管理义务。

一审法院仅根据MCM公司发函后的第二次公证购买到侵权商品,且该商品是从羿丰公司没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其他地方获得的,就认定羿丰公司未履行应负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判决羿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即使羿丰公司认可发出律师函的事实,羿丰公司最早也是在2016年5月6日收到律师函之后才可能出现明知有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羿丰公司对原审被告的全部侵权行为,包括8月份之前的侵权行为全部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超出了羿丰公司的责任范围。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羿丰公司行政执法权,因此MCM公司不能以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发生作为判断羿丰公司是否履行义务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尽管羿丰公司对涉案商铺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较低,如果发现商铺经营者有侵权行为,也仅能够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当协助查处的角色,或者按与承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处理,而无权力对商品经营者在市场外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MCM公司要求羿丰公司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行为明显加重了羿丰公司的负担且没有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羿丰公司对涉案商品负有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以及在收到函告后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后期管理义务。

一审中MCM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均表明涉案商铺内没有摆放或展示侵权商品,证明羿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在两次公证购买的侵权商铺均是商铺经营者从市场外获得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将“一函告两措施”作为羿丰公司是否履行义务的标准,应当考虑羿丰公司实现其函告目的的能力。

上诉人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1、2项,改判驳回MCM公司针对该司的全部请求;

二、由MCM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理由:一、本案诉讼提起前,MCM公司未向该司发送过律师函,故该司对于涉案商铺涉嫌侵权的行为不知情。

MCM公司公证购买到的涉嫌侵权商品系其采用钓鱼取证的手段从涉案商铺的外部仓库获得,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涉案商铺涉嫌隐蔽侵权的行为不知情。

二、该司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为涉案商品实施涉嫌隐蔽侵权的行为提供便利、帮助条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上诉人羿丰公司与万美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涉案商品所在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是羿丰公司而非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

被上诉人MCM公司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上诉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MCM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足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在涉案市场经营的杰悦公司所售。

2.在MCM公司向两上诉人送达律师函之前,两上诉人就应当知道市场内存在大量售假行为,被上诉人在涉案市场83个商铺处购买到假冒商品,其中有一半左右的商铺存在持续、多次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

两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皮具批发中心,应当知道奢侈品牌商品不可能在涉案市场销售,羿丰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出租方,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方,都应知道为商铺售假提供便利可能构成侵权,而在MCM公司向两上诉人发送律师函之后,两上诉人更加应该知道包括杰悦公司在内的商铺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

这种情况下,MCM公司仍然能够从相同的商铺购买到侵权商品,足以证明两上诉人主观上知道市场内存在普遍、大量、持续的售假情况,却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在客观上造成了MCM公司的损失。

因此,MCM公司认为两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杰悦公司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2、2014年,LV、香奈儿等5个品牌已针对涉案市场提起过多次诉讼,时隔两年涉案市场仍然存在普遍售假的情况,足以证明两上诉人作为涉案市场的出租方和经营管理方,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规制,这也是导致涉案市场假冒商品泛滥的原因之一。

3.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两份公证书属于公证员钓鱼取证,且从公证书可以判断商品是在公开摆售的情况下被购买,只是由于没有现货而从仓库里面取货。

4.MCM公司的律师函中已明确标注了涉案的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内容,也把具体的要求明确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2017年9月13日向公证处提出的异议,有拖延本案二审诉讼的意图,恳请法院处理。

5.2014年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市场管理方和商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市场管理方有一些告知和管理行为。

上诉人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对方的上诉理由均无异议。

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羿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羿丰公司的书面陈述,证明羿丰公司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告知涉案商品的经营者,日常进行不定期巡查也未发现涉案商铺销售侵害MCM公司商标权的商品;2.日常打假材料,证明羿丰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巡查、贴示警告语等方式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监控视频及市场一期一层平面图,证明羿丰公司对涉案商品会进行不定时巡查;

4.公证复查申请、寄出快递单及运单追踪页面、关于北京方正公证处的新闻报道,证明涉案公证书公证流程缺乏客观公正性,公证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涉案商铺购买,且羿丰公司已经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涉案公证处进行复查并撤销该公证书。

被上诉人MCM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属于羿丰公司的单方陈述,不属于证据,陈述的内容也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且证据的形成时间也是在本案一审之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2、3不予确认,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也没有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且证据内容属于履行安保行为,不足以证明市场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证据4、5公证书复查申请时间是本案二审审理前,存在拖延本案诉讼的嫌疑,且无证据证明公证书的真实性存疑;

证据6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羿丰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且在二审期间无证据提交。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是否应当与原审被告杰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该二公司是否存在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而构成帮助侵权的侵权行为。

首先,根据羿丰公司与涉案商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规定》来看,羿丰公司是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负责出租该中心内的商铺并收取市场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是该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方,因此,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商铺的经营场所是由羿丰公司提供、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共同进行管理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

其次,根据羿丰公司与涉案商铺经营者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羿丰公司是皮具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者,有权也有责任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现商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时,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羿丰该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2014年4月1日向涉案1C007商铺租赁人万美华发出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显示该商铺有涉嫌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此后,在MCM公司向羿丰公司邮寄律师函并被妥投后,依然可以在涉案商铺内购得侵害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足以证明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知悉涉案商品存在商标权侵权事实后,未尽到市场管理者的责任,未按照《商铺租赁合同》和《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规定》的约定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彻底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再次发生侵权事实,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与杰悦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羿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当事人陈述仅为该公司的自述,日常打假材料和监控视频等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在知道涉案商铺被指控侵权后已经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最后,对于羿丰公司针对涉案公证书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羿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存在不实,且截至本案二审审结时止,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被依法撤销,故一审法院根据该两份公证书认定本案事实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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