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99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创浃,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创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