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87号之一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柯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优仕德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