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2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北海麦锋通讯器材店。
经营者:王新锋。
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卓飞通讯器材商行。
经营者:张金香。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北海麦锋通讯器材店、被告潍坊人民商城卓飞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