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3822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泗门好邻居食品超市商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军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逍路头。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炜寅,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泗门好邻居食品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