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03民初814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益众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六里35-1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28122A。
法定代表人:高志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益众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于静代书记员 洪 滢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