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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02民初5380号
案件名称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02民初5380号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于长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与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达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瑞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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