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170号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鱼你一起酸菜鱼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南华路中段南华购物北。
经营者:李明亮。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明县鱼你一起酸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停实体门店,拆除含有“鱼你一起”字样的门店招牌和装饰,并在“美团外卖”、“饿了么”平台做下线处理;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对其涉案的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2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企业成立于2016年,至今荣获多项荣誉,原告及“鱼你在一起”品牌在全国具有良好的声誉及知名度。
原告系第20991915号、第20991938号“鱼你在一起”、第36790147号、第36769557号“鱼你在一起下饭酸菜鱼”、第39732632号、第39714133号“鱼你在一起1份酸菜鱼能干3碗饭”,22195871号“鱼你在一起酸菜鱼@米饭”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在美团上发现“鱼你一起酸菜鱼米饭(大都会店)”,其店铺图片显示有“鱼你一起”及“酸菜鱼@米饭”标识。
点击该商铺链接,发现该店铺主营巴沙鱼、黑鱼、米饭、配菜等食品,通过食品安全档案可知该店由被告经营。
原告亦在饿了么平台上以“东明县人民政府”定位,发现“鱼你一起(大都会店)”的商家名称,其店铺图像标识亦系橙色为底,白字“鱼你一起”及“酸菜鱼@米饭”。
点击该商铺链接,页面跳转至店铺首页,该店由被告经营,店铺展示的主营食品与原告经营的一致。
原告系“鱼你在一起”及相关商标第43类及35类的权利人。
原告的门店店招亦使用橙色为底、“鱼你在一起”及“酸菜鱼@米饭”标识。
被告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侵权时间将近两年。
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公众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开设的门店与原告有直接关联。
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其起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诉称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上涉案店铺图片显示被告店铺招牌上使用了橙色为底、“鱼你在一起”及“酸菜鱼@米饭”字样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主要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侵权对象,如作品、商标、宣传内容等往往存在于网络环境下,因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
本案原告诉称,被告在网站的店铺图片中显示被告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了橙色为底、“鱼你在一起”及“酸菜鱼@米饭”字样的标识,上述行为既包括在信息网络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在被告线下经营场所内实施的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行为并非全部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完成。
故被告被诉行为并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及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由于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且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按照相关规定,该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该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