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85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丰区五都镇老百姓药房三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五都镇五都村三十米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2MA35RBB20Y。
经营者:郑祥青。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丰区五都镇老百姓药房三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