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12530号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67683。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良友日化,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5号第四层(平菜袁路第三层)第B3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GPC17Y。
经营者:刘武连。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良友日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良友日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良友日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