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镇锡沪路2号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佳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蒋逸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