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初33号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区发利太阳能经营部,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豪德贸易广场东街50号二楼,注册号:360202600198060。
经营者:陈双凤。
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诉昌江区发利太阳能经营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8134.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的相关一切宣传材料;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因其专利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昌江区发利太阳能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