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44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林,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林销售假冒“西子”、“华立”注册商标的电度表给佛山市禅城区华南五金市场某五金店、佛山市禅城区东某某五金店等商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2826元。
2017年5月21日,民警在禅城区敦厚村土地坊某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邱某林,并当场查获送货单一批、货值人民币105852元的假冒“西子”、“华立”商标的电度表2340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公司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产品价格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函、开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证明及被害公司代表人林某的陈述,被害公司浙江省东清市德立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函、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及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产品鉴定书及被害公司代表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邓某、许某、谭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产品鉴定证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邱某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3282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105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邱某林已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度表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应予严惩。
被告人邱某林尚未销售的货值人民币105852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犯罪未遂,对该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邱某林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林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偏轻,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2340只电度表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对扣押的被告人邱某林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颖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