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初6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大街24号东环批发大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苏市胜利办公文体用品批发部,住所地阿克苏市环东路地区残联楼下。
法定代表人:吴军辉,该店负责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德瑞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市胜利办公文体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