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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6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103市场北中建二局门面房。

经营者:申玉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103红星量贩南。

经营者:陈黎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继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玉先副食商店、洛阳市老城区明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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