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8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泰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黄国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泰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420786653.2、名称为“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