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53号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威蓄电池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
法定代表人:丁锡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长江,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超威蓄电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超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