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06号原告:静态控制元件公司(StaticControlComponents,Inc.),住所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
法定代表人:WilliamL.LondonⅢ,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芯特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祥铸。
被告:深圳添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CHEONYOUNGWOOK。
原告静态控制元件公司(StaticControlComponents,Inc.)与被告深圳市芯特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添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态控制元件公司(StaticControlComponents,Inc.)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芯特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添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静态控制元件公司(StaticControlComponent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