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809号原告李涛,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淄川商城景格格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
经营者袁庭。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李涛诉被告淄川商城景格格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涛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