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善利元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中路。
经营者:鲁卉。
被告: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39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善利元超市、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